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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8年十大理赔案例

1、案例一。L老师,48岁,于1998年9月30日和2000年1月29日在我公司投保了99鸿福人寿(97版)和康宁人寿。2019年2月6日,L老师因脑出血在周口市郸城人民医院去世。得知事故后,中国人寿主动开展理赔服务。当天结案,120万元保险金第二天支付给L老师家属。案例二。

2、薛城客户C先生,51岁,2007年至2015年先后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2017年4月,C先生在山东省立医院治疗并确诊为肺癌,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立即调查核实处理,按条款约定及时赔付C先生重大疾病理赔金15万元,生存金2万元。启示:肺癌位居全国恶性肿瘤发病首位,每年发病约71万例。

3、报案受理:客户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中国人寿财险,进行报案受理。保险公司指导客户准备相关理赔材料。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确保理赔流程的顺利进行。 审核理赔材料:客户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进行材料审核,确认事故损失及赔付金额。

保险法案例(一)

案例一:机关干部龚某投保时未告知已患胃癌,尽管他不知情,但隐瞒了手术史,这构成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因此有权拒绝赔付。 案例二:熊某为其母亲投保,保险公司因熊某的母亲未被询问且未做身体检查而拒赔。但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熊某母亲未故意隐瞒,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张某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之后,当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了张某隐瞒的事实,因此拒绝赔偿。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总结可以看到,赔不赔,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

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张某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之后,当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了张某隐瞒的事实,因此拒绝赔偿。

2、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3、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4、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为你解析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所谓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原则。近因的定义为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近因原则则指判断保险责任的关键因素,即损失最直接和有效的原因。若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直接造成,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案例所示,单位员工因意外事故受伤,虽在恢复过程中因感染死亡,但根据近因原则,其死亡原因应归于感染而非意外,因此不予赔偿。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保险近因原则,你的看是因为原因猝死?举个例子:不小心摔倒了,引起的某些猝死就理赔;如果是得某种病,引起的猝死就不赔。买猝死的,就购买一般人寿保险就可以了,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只要人不在了,就理赔。可以联系我!给你推荐适合你的一款。

所谓保险利益就是你必须要和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比如,这个房子是你的,你就可以为这个房子投保,而你部能为我的房子投保(即使保险公司保了,出了事也不会赔)2,最大诚信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询问你什么,你必须老实你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老实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及分析

1、【案情】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首先是车损险,它主要用于赔偿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但请注意,并非所有维修费用都会得到赔付。例如,若因个人过失导致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付。一个典型案例是:A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后发动机漏油,但他强行将车开至修理厂,导致发动机“爆缸”。

3、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

4、《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zz号出租汽车行驶于xx市xx镇a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

6、一般这种情况下:在本次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与护栏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这些损失在车损险内包括,而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里没有这一项。)在本次事故当中前机盖突然翻动造成前风挡玻璃及其它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小心危险。中国人寿枣庄分公司秉承“让保险的阳光照亮每一张渴望幸福的笑脸”的发展情怀,创新服务措施,简化流程,提高理赔时效,努力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2018年,公司共理赔31万件,累计赔付约6491万元,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案例1:滕州客户Z先生,32岁。

报案受理:客户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中国人寿财险,进行报案受理。保险公司指导客户准备相关理赔材料。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确保理赔流程的顺利进行。 审核理赔材料:客户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进行材料审核,确认事故损失及赔付金额。

案例一。L老师,48岁,于1998年9月30日和2000年1月29日在我公司投保了99鸿福人寿(97版)和康宁人寿。2019年2月6日,L老师因脑出血在周口市郸城人民医院去世。得知事故后,中国人寿主动开展理赔服务。当天结案,120万元保险金第二天支付给L老师家属。案例二。

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