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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和领取条件

1、福建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领取金额 (1)福建 缴费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可领取1445元/月,缴费年限5年以上9年以下可领取1530元/月。缴费年限在9年以上可领取1615元/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此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失业金领取条件标准如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其次是失业的原因并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后是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表达自己有求职的意愿。

5、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即可申领一定的失业金 办理地点: 失业前所在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解除劳动合同后,2个月内。各地略有不同。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失业金有多少,参保地不同,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不同,每个月能领多少都不太一样。

2019年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解答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福建省社保今年交5070元,有以下说明: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社保费征缴的管理,现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福建省社保费征缴办法规定》。

福建失业补助金怎么领

1、方法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失业待遇申领,选择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然后按照页面提示操作完成申请即可。方法2:下载当地官方指定APP并登录,然后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申领。方法3:通过支付宝/微信的电子社保卡页面进行失业补助金申领。

2、今年失业补助金是怎么个领法第一,需要我们进行失业补助金的申请,我们可以去社保局进行申请,也可以在社保局的官微官网官方的APP去进行申请,另外像一些国务院小程序等也是可以进行申请的。

3、福建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领取金额 (1)福建 缴费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可领取1445元/月,缴费年限5年以上9年以下可领取1530元/月。缴费年限在9年以上可领取1615元/月。

4、失业后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流程如下: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人需前往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失业补助金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证明、银行账户等。

5、法律分析:可以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2000修正)

1、五)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第十条 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收缴,及时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内容。为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该章节明确了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督措施。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应当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内容。为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该章节明确了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督措施。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一)、《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5、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