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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想问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
- 2、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条例?
- 3、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 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 5、北京女职工保护条例
我想问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
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规定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孕期保护、产假、哺乳期保护等,旨在为女职工提供全面、有效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工作、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被国家禁止的劳动。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这些禁忌,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女性生理期,女职工应避免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
4、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5、年4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条例?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对孕期的特殊保护措施详细列出:不得降低工资、禁止高强度劳动、禁止延长正常工作时间、产前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且对孕期的具体时长和待遇做了明确规定。在产期,女职工同样享有保障:基本工资不能降低、分娩费用由单位承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胎可适当延长。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一些合法权益,比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和哺乳期内,单位是不可以随便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孕期,公司也不能安排员工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职工可依法享受到产假。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一些合法权益,比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和哺乳期内,单位是不可以随便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孕期,公司也不能安排员工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职工可依法享受到产假。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孕期: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生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并且不得安排从事影响胎儿健康的作业。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组织和企业。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外资背景的企业,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北京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般情况下,北京的女职工产假既不是98天,也不是128天,而是158天。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经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