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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用的结算申报时间是跟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的30天之内,如果遇到了某些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迟申报时间的话,也应当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标准,以当地社保机构的通知为准。

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建立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是30天之内,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司申报社保费的时候,申报的事项除了职工缴费情况跟缴纳的社保类别之外,还包括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

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每月的一日到十日为缴费时间,每个地区的缴费时间有差异,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在每月十一日之前,缴费人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经办机构审核后,缴费人持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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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社保机构会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待补办申报并缴清后进行结算。缴费单位需在核准后3日内全额缴纳,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可通过银行转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征收的费用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2、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现予发布施行。

3、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哪些?

1、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代扣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并且提交相应的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准。

3、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4、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包括申报单位信息、银行账号、险种、基数、费率、数额、职工名册及缴费情况等。初次申报后,除变动情况外,可不进行申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且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5、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6、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通过传真方式提交,传真号码为[1]。邮寄信函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1、本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参照执行。缴费单位需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进行申报,通常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提交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相关资料。特殊情况可通过邮寄方式申报,邮件寄出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2、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现予发布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4、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详细规定有总则,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什么?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种法规,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包括申报单位信息、银行账号、险种、基数、费率、数额、职工名册及缴费情况等。初次申报后,除变动情况外,可不进行申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且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用人单位需按月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单位信息、开户银行信息、缴费险种、基数、费率、数额、职工信息以及规定其他事项。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征缴的规定是,缴费单位直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可,社会保险费只能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不能减免,需要职工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所在单位直接从员工工资当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征缴的规定是,缴费单位直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可,社会保险费只能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不能减免,需要职工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所在单位直接从员工工资当中代扣代缴。